舟山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
关于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
因工作需要,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,舟山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,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:
一、招聘岗位及条件
(一)岗位名称和职责。计划招聘综合管理岗位1名,负责起草各类文件和撰写各类工作报告;开展各类创建活动;做好市民促会日常工作;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(二)招聘条件。
1.政治素质良好,热爱祖国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2.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无违法犯罪记录;
3.身体健康,服从工作安排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
4.年龄40周岁以下(1984年6月1日以后出生);
5.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中共党员,具有较强的综合文字能力、沟通协调能力、活动策划能力和视频拍摄制作能力,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。
二、招聘原则及程序
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,按照报名、考试、体检、公示、聘用等程序进行。
(一)报名。
1.报名时间:6月13日至6月19日。
2.报名方式:应聘人员填报《舟山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》(见附件),并将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书、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,以电子邮箱形式发送至ymf@abler.cn。
3.资格初审: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提供的资料,进行资格初审。资格审查结果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。凡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,取消资格。
(二)考试。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,主要考察应聘者与所聘职位的岗位特点的适应性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,取前3名确定面试人选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%,按照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择优录取1人。
(三)体检、公示。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: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。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完成体检的,费用自行承担。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,取消聘用资格并依次替补。
(四)聘用。根据考试、体检等情况,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的,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并依次替补。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(试用期2个月),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,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,予以正式聘用,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,取消聘用并依次替补。薪资待遇参照市本级编外用工薪酬相关规定执行,年薪人民币8.5万元左右(含“五险一金”),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。工作地点:舟山新城。
三、其他事项
1.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,报名人员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、有效,若有虚假,一经查实,取消资格。
2.本公告由舟山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联系电话:0580-2086079 / 0580-2262079
附件:点击下载>>舟山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招聘专职工作人员报名表